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一則刑事判決書:在明知資金來源不合法的情況下,三名被告人許某、曾某、肖某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協助上家轉移犯罪資金。
根據刑事判決書,上述三位被告均為高中學歷,年齡在19歲—28歲之間。為了假扮券商工作人員,他們準備了一張“方正證券的工作證”、黑色雙肩背包、黑色皮鞋、白色襯衣。許某自述獲利合計1800元,曾某自述獲利600元,肖某未獲利。最終,這三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并被罰款共計1.2萬元。
合計轉移非法資金69.6萬元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信息,被告人許某出生于2005年6月,曾某出生于1997年3月,肖某出生于2006年10月。這三名被告明知資金來源不合法,仍然協助上家“宙斯”(未查明身份)、“西瓜太郎”(未查明身份)以當面交易現金的方式轉移犯罪資金。
檢察院目前查明了四件案件事實,均發(fā)生在2025年5月。在這些案件中,許某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收取被害人現金并放到上家指定位置,曾某、肖某負責放風、拍攝收錢放錢視頻。具體來看:
5月6日,在成都高新區(qū)中和街道一老年大學附近,許某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收取被害人朱某被騙現金人民幣10萬元,肖某負責拍照,后二人將收取的被騙資金按上家指示放于京昆高速廣漢出口一涵洞內,許某自述獲利800元,肖某自述未獲利。
5月8日,許某、曾某、王某(鹽源縣公安機關另案處理)在成都高新區(qū)環(huán)球中心S1一樓大門外,由許某冒充證券公司工作人員收取被害人羅某被騙現金人民幣18.6萬元,曾某、王某負責望風、在遠處拍照錄像,后三人將收取的被騙資金按上家指示放于廣漢市馬井鎮(zhèn)一農田。許某從收取的被騙資金中抽取2000元,其中1000元為三人路費、伙食費,許某自述獲利700元、曾某自述獲利300元。
5月20日,許某、曾某以同樣方式,在成都市雙流區(qū)騎龍家園二期小區(qū),收取被害人舒某被騙現金人民幣6萬元,后將收取的被騙資金按上家指示放于廣漢市馬井鎮(zhèn)一農田。許某自述獲利300元,曾某自述獲利300元。
5月21日,許某、曾某以同樣方式,在重慶九龍坡區(qū)萬象城,收取被害人何某被騙現金人民幣35萬元,后二人按照上家指示準備將現金放置于金堂縣雙江路附近路旁圍擋內時,被民警擋獲。
根據以上情況,許某、曾某、肖某、王某合計轉移上家的犯罪資金69.6萬元。其中,許某自述獲利1800元,曾某自述獲利600元,肖某自述未獲利。
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
在最后一次作案時,許某、曾某被民警擋獲,后二人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6月13日,肖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許某、曾某、肖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8月15日,曾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600元。
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曾某、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中許某涉案金額為69.6萬元、曾某涉案金額為59.6萬元,屬情節(jié)嚴重。本案系共同犯罪,許某、曾某、肖某在上家的安排下協助轉移資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最終,結合三人如實供述罪行等因素,法院對被告人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對被告人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對被告人肖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此外,公安機關從三人處扣押的三部手機、黑色背包、工作證系作案用犯罪工具,予以沒收,為假扮證券公司工作人員而專門準備的黑色皮鞋、白色襯衣等衣物、印有“方正證券工作證”的工作證均被沒收。
在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唏噓的同時,需要指出的是,近年來,假冒券商進行非法證券活動的現象層出不窮,數十家券商曾發(fā)布有關風險提示。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與合法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相近或相似的名稱設立機構,誘騙投資者投資或接受服務;或者冒充證券期貨基金從業(yè)人員,誘騙投資者到虛假網站、虛假APP進行交易,詐騙投資者財產。投資者需要警惕各類花式非法證券活動。
排版:汪云鵬
校對:許欣